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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更换执业证书工作的通知(4)

2013-03-01 09:32

    (三)律师事务所因涉嫌违法正在接受调查处理,或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处罚期满后,再进行考核。
    (四)律师执业考核标准,由市律师协会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确定执行。
    六、考核、换证工作程序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换证程序按照律师事务所自查、网上申报、现场办理、区县司法局审查备案、换证发证、市司法局统一公告的程序进行。
    (一)律师事务所自查
1、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据本《通知》和《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2013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所年度考核办法,并对本所律师年度执业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2、律师事务所对照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对本所上一年度执业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形成年度执业情况报告。
    年度执业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执业情况;
    (2)业务活动情况;
    (3)收入及纳税情况;
    (4)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5)有无被投诉和处理情况;
    (6)重大事项变更情况、重大法律事务集体研究和报告备案情况;
    (7)在外省市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8)开展“法律服务村居行”等重点工作和重点活动情况,开展党建工作情况。
    3、律师事务所通过“北京律师管理平台”(网址:http//xkyw.bjsf.gov.cn)对本所及所属律师网上信息进行核对,确保各必填项信息齐备、真实、准确。如需要修改基本信息,应当持加盖本所公章的相关书面材料到市司法局律师许可处办理。各区县司法局行政许可、审批、备案初审应在3月8日前办结,同时暂停受理新的行政许可、审批和备案等申请事项,待律师事务所通过年度考核后恢复各类行政许可事项办理。
(二)网上申报
1、律师事务所经自查认为已符合考核标准的,4月1日起可通过“北京律师管理平台”提交年度执业情况报告(word或者txt文档)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意见。
    2、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年度检查考核”栏目中注明本所律师考核意见: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考核意见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律师,应在“情况说明”栏中说明具体原因。
3、律师事务所应当在“登记状态”栏目中注明下一年度律师的会员登记情况。考核意见为“称职”和“基本称职”的律师可以选择正常、暂缓登记或注销。考核意见为“不称职”的律师只能选择暂缓登记或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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