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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3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更换执业证书工作的通知(5)

2013-03-01 09:32

    4、市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考核意见应在2日内进行网上初审,同意考核意见的,应准予“初审通过”;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要求律师事务所重新考核,并告知其原因。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重新出具考核意见。
5、区县司法局对提交考核申请并经市律师协会“初审通过”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3日内进行网上审查。网上审查合格的,应准予“网上通过”,并网上告知律师事务所现场办理年度检查考核和换证的时间;网上审查未通过的,应告知其原因,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区县司法局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重新提交考核申请。
6、律师事务所被准予“网上通过”后,应收齐本所全体律师的执业证书,按照正常执业、暂缓登记和注销进行分类,并在打印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表“是否交证”栏目中进行对应填写。
7、申请办理暂缓登记或注销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将由本人签字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暂缓登记或注销申请和本人执业证书交市律师协会。
(三)现场办理
1、“网上通过”后,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通知》和市律师协会《通知》的要求,持加盖本所公章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表和其他书面材料,到区县司法局现场办理考核、换证手续。
2、律师事务所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上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上交本所正常执业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书;
(2)上交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律师事务所2013年度检查考核结果”表(一式两份);
(3)2012年7月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上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通过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上交律师事务所上年度纳税凭证;
(5)上交律师事务所在外省市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批文复印件;
(6)上交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履行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7)上交律师事务所为聘用律师、实习律师及辅助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凭证(银行划账单据复印件);
(8)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换证
1、区县司法局应在3日内将收回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表(一份)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上交市司法局律师许可处,即时换领新制作的证书。
2、申请注销、暂缓登记以及未交回原律师执业证书的,不制发新证。
3、未换发新制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年度考核结束后,原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作废。
(五)备案审查及发证
1、律师事务所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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