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信息披露。所谓“未决诉讼、未决仲裁”中的“决”,既指判决、裁决,也应指执行完毕。判决、裁决(均调解结案,下同)而未执行或只部分执行,相应的诉讼、仲裁仍应理解为“未决”。未决的诉讼、仲裁存在可能为企业带来损失,当然,少数案件也可能为企业带来收益。因此,《准则》要求对这类事项应在附注中作出披露,具体包括事由、目前进展情况和涉及的标的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未决的诉讼、仲裁,涉及债务纠纷的案件,既包括本企业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成为原告、原诉、被告、被诉的当事人,也包括小企业作为保证人作为连带被告、连带被诉的连带责任人,这种情况下可能发生的损失也应作出估计。但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在涉及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情况下,如果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企业则无须披露这些信息,但是应当披露该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性质,以及“没有披露这些信息的事实和理由”。按照《准则》第三条的规定,小企业也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上述规定处理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披露。
(五)发生严重亏损的持续经营计划和未来经营方案的披露
小企业由于规模较小、抵抗市场风险能力差,可能会出现严重亏损的情况,甚至资不抵债而致破产清算,这样会对职工、税务机关、债权人、投资者等相关方面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准则》要求发生严重亏损的小企业,应在附注中对这种情况下的持续经营计划、未来经营方案等补救和改进措施作出披露。
(六)对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披露
《准则》实行了会计向税收趋同的原则,因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纳税调整事项已大大减少。但是仍有一些事项导致所得税申报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这些事项包括:(1)政府补助的确认;(2)会计上权责发生制原则与税收上实际发生原则形成的暂时性差异;(3)税收上存在的免税收入、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等优惠条款和业务招待费按比例限额扣除等形成的永久性差异。
披露所得税申报纳税调整,可借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和相关附表,其中尤以申报表的附表三最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