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利润分配表。该表与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设置的“利润分配表”的结构基本相同。
利润分配表既披露小企业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的具体情况,也反映了小企业财务上从利润表的“净利润”过渡到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的具体过程,该表的“上年金额”栏各栏目,应按照上年度利润分配表的“本年金额”各项目的金额填列;“本年金额”栏的各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填列:(1)“净利润”项目,按本年度利润表的“净利润”项目“本年累计金额”填列;如果为亏损,以“-”号填列;(2)“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应按照上年利润分配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本年金额”填列,或者按照本年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项目的“年初余额”填列;(3)“其他转入”项目,填报年度内按规定用盈余公积补亏等转入的金额;(4)“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项目,填报小企业按照规定当年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5)“提取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提取储备基金”、“提起企业发展基金”项目,分别填报外商投资小企业按照规定当年提取的“三项基金”;(6)“利润归还投资”项目,专门填报当年中外合作小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在合作期间以利润归还投资者的投资金额;(7)“应付利润”项目,填报小企业当年分配给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的金额;小企业将按照规定程序将税后利润转作资本(或股本),也应在“应付利润”项目填列,或在“应付利润”项目下增设“转作资本(或股本)的利润”项目填列;(8)“未分配利润”项目,填报小企业当年末尚未分配的利润。如果为未弥补亏损,以“-”号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资产负债表中“本年余额”栏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一致。
(四)小企业或有损益的信息披露
1.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小企业对外担保,一般指财产抵押、财产质押,还包括信誉保证。对外担保分六种情况:(1)以本企业财产向本企业债权人设定担保;(2)以本企业财产向本企业债务的保证人设定反担保;(3)第三方(包括出资人、业主或其他人,下同)以其财产向本企业的债权人为本企业的债务设定担保;(4)第三方作为保证人为本企业的债务设定担保;(5)小企业以自有财产为第三方的债务设定担保;(6)小企业作为保证人为第三方的债务设定担保。
对于担保,应以文字叙述披露相关信息:(1)披露担保的原因,应按照以上六种情况叙述担保形成的原因,说明担保人、债权人、债务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和相应义务。(2)披露涉及担保的资产名称、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资产名称要写“特定财产”。比如“本企业××街××号的门面房”;账面价值、评估价值应写出特定资产的账面原价、累计折旧、账面净值和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3)与担保财产对应的债务金额,一般只披露担保的债务本金,但应注明“担保受偿金额包括债务本金、利息和应由债务人负担的相关费用”。(4)对于信誉担保,即纯以保证人身份设定的担保,披露时除应说明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和相应义务外,还应披露担保金额和担保债务清偿的进展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