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查账征收方式下,律师事务所一定要加强成本费用的核算及管理工作,获取与业务交易事项有关的合法、合规有效票据,真实反应律师事务所当期发生的成本和费用并进行合理会计核算,才可以降低税负,减少税收风险。
律师事务所可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项目包括:专职律师工资、提成、兼职聘用律师酬金、办公费、房租及水电费、差旅费、车辆燃料修理费、会议费等
管理费用项目包括:行政人员工资、固定资产折旧、律协费用、应酬招待费、递延资产摊销、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职业风险金等。
财务费用包括:手续费支出、利息支出、汇兑损益。
依据(国税发[1997]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律师事务所采用查账征收方式下以下支出不得在计算合伙人所得税前扣除项目:
1资本性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不得税前扣除;
3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不得税前扣除;
4各种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6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不得在税前扣除;
7.用于个人的家庭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8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9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包括律师事务所按照收入5%计提的职业风险金);
10个体户业主工资不得扣除;
11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发生下列支出采用限额扣除:
1.个体户经营过程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2.个体户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由个体户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当期扣除;
3.个体户在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帐款(包括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还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应由其提供有效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4.个体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损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律师事务所发生下列支出按以下标准扣除:
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律师事务所发生下列支出按以下标准扣除: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
1.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案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办案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35%,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出资律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下列标准扣除费用: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