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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税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5)

2013-04-27 13:37


    五、关于发票衔接

    (一)国税机关发票的开具和使用

    结合北京国、地税发票管理使用现状,对原北京地税13种发票分别采取简并、保留和替换的方式进行衔接。其中涉及保留的9种普通发票由地税局监制改为国税局监制。自2012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应当开具国税局监制的发票,不得再开具地税局监制的发票。

为确保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9月1日起能够顺利开具发票,自2012年7月25日起,试点纳税人可以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税控机具推行和发票领购手续,使用自印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5号和〔2011〕9号文件的要求办理有关申请手续,试点纳税人领购的发票自2012年9月1日起启用,不得提前开具(详见附件2)。

    (二)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使用

    1. 自2012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应税服务,不能开具《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2.自2012年9月1日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停止发售《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标、非国标)、《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标、非国标)、《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国标、非国标)、《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中国船级社检验业务专用发票》、《北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普通、刷卡式)、《北京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共9种14个版面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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