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京审首页 > 热点问题 >

北京地税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4)

2013-04-27 13:37


    四、关于税控机具使用

    (一)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12年9月1日起,国税机关将在全市新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范围内,推广使用基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的普通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普通发票税控系统,详见附件2),纳税人可按有关文件精神享受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优惠政策。

    (二)对于原在地税机关使用税控收款机(开票打印一体机)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若没有条件使用税控盘,需新购置国税税控收款机(开票打印一体机),其支付的价款部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财政补贴纳税人,支付的增值税税额部分可按有关文件规定享受抵免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优惠政策。

    (三)自2012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控机具的注销手续。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