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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税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2)
2013-04-27 13:37
(二)试点纳税人当期取得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特指《营业税暂行条例》中不含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其他营业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应当分别核算的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和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对其营业额仍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税及其相关附加税费的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时间缴纳相应税(费)款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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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改增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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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经营行为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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