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试点纳税人当期如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各项税、费、附加等应纳款项,仍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现行相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当期如无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各项税、费、附加等入库款项,仍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无应纳税(费)款申报书〉制度的通知》(京地税征〔2005〕65号)的规定,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无应纳税(费)款申报。
(四)除试点纳税人以外的营业税纳税人当期取得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仍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现行相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
三、关于税款缴纳
(一)自2012年9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在国税机关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所属期限为2012年8月的税款仍在地税部门缴纳)。为方便纳税人,国税机关为纳税人提供多元化电子缴税方式,其中,选用实时缴税方式的试点纳税人,需与国税机关签订实时缴税协议,2012年10月征期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统一为试点纳税人办理电子缴税申请手续。
1.试点纳税人已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且已办理电子缴税业务的,无需重新办理电子缴税申请手续。
2.试点纳税人已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办理电子缴税业务的,以及未在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的,可以申请办理电子缴税业务。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安排,试点纳税人持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其他缴税账户开户证明材料),领取纸质协议书,按照签订流程申请办理(详见附件2)。
(二)试点纳税人应缴未缴营业税(包括欠税),以及因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上门申报后,持地税机关打印的税票,到开户银行缴纳营业税及其相关附加税费和滞纳金。
(三)试点纳税人应缴已缴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退税规定,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