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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小企业会计处理新规范

2011-12-01 09:26

 近日,财政部下发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定位

  目前,国际上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体法模式和分立法模式。一体法是指在一个会计准则框架下考虑和处理小企业问题并且在准则中提供报告豁免条款的方法,即对小企业不再制定一套会计准则,而是在同一个企业会计准则中进行规范。这种模式使得小企业应用适合自己的准则时,不得不到庞杂的主导会计准则体系中对号入座,执行成本较高。分立法是指单独制定一个准则,把其他准则中阐述的所有与小企业有关的问题都集中在这个准则上。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所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就属于这一种。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按照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总体框架,基本准则是纲,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企业;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是基本准则框架下的两个子系统,分别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显然,由于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会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缺乏很强的职业判断力,此次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准则》采用分立法模式,更具有可行性。

  《小企业会计准则》取代《小企业会计制度》

  我国中小企业数量众多,但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化,在同大企业的激烈竞争中,中小企业暴露出明显的弱势,突出表现为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较大、融资渠道不畅、财务管理能力偏弱等。小企业要想摆脱目前的“亚健康”状态,必须“内外兼修”,健全核算体系,加强财务管理。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小企业会计制度》本身的不统一、不完善、不规范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小企业会计制度》思想和原则的局限性。《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原则为基础,按照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和披露为顺序,层层深入;而《小企业会计制度》以规则为基础,以会计科目使用和报表的填列为主线,不利于从本质上掌握。2.《小企业会计制度》内容上的局限性。《小企业会计制度》没有涉及企业合并、租赁、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辞退福利等业务,小企业发生以上业务无以参照。3.《小企业会计制度》使用上的局限性。《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信息主要满足政府的需求,无法兼顾其他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和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会计信息失真。

  两个准则体系相互协调

  《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虽然是两套独立的准则体系,但也有协调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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