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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三类业务收入会计核算

2014-11-13 17:18

   小企业会计准则-主营业务收入会计核算

  一、 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确认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二、 本科目应按照主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 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小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实现的收入, 应当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等科目, 按照税法规定应交纳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发生销货退回(不论属于本年度还是属于以前年度的销售),按照应冲减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照实际支付或应退还的金额, 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等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月末,可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小企业会计准则-其他业务收入会计核算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 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销售材料等实现的收入。

  二、本科目应按照其他业务收入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其他业务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小企业确认的其他业务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 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 还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月末,可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 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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