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二十五、被投资方破产、关闭等形成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被投资方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形成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投资合同(协议);(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3)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4)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5)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资产分配情况的证明;(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二十六、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形成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形成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投资合同(协议);(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并注明有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3)被投资方财务报表或亏损情况说明;(4)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投资方近三年经营情况证明;(5)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6)《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7)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政策依据:国税发[2009]88号。
二十七、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形成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的扣除报批
报批事项: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形成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的扣除。
报送时间: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
报送资料:(1)投资合同(协议);(2)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3)被投资方近三年财务报表或近三年亏损情况说明;(4)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