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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税收政策整理--企业所得税(6)

2011-01-04 10:41


  2、税法没有明确规定遵循财会处理原则和九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明确税法没有明确规定遵循财会处理的实务指导思想,并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的若干问题进行明确。包括:六类企业按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如何填报;资产损失追补确认出现亏损如何填报;重申不征税收入与对应支出的填报;免税收入存在“其他”项目;投资(转让)损失一次性扣除;税收优惠填报到底怎么回事;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如何填报;外购的资产视同销售存在限制条件;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计范围。

  3、再次强调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时视为已经完工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再次强调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时视为已经完工一问题。

  风险提示:房地产企业应加强税务风险管理,关注开发产品的完工条件,尤其是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这一条件,及时作出相应正确税务处理。

  4、财产转让等所得须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

  2010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一文,明确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提示:新法实施后发生的上述所得,未一次性确认纳税须纠正。19号文规定,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新法实施前发生的上述所得,仍可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国税函[2009]98号)早有规定: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5、查增应纳税所得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对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税务处理作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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