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明确股权投资损失可一次性扣除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对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作出明确规范。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风险提示:实际工作中依然有不少税务机关沿用老税法的相关处理要求企业的股权损失限额扣除,产生不少税企纠纷。本次公告明确了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4、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证变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对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风险提示:自2010年7月1日期,企业发生的缴缴的职工工会经费,要凭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能再凭《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三、征收管理
1、出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2010年2月20日、21日,国税总局发布了国税发[2010]18号和国税发[2010]19号文件,出台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两个文件。对在华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管理办法进行了明确。包括对非居民企业的征税方式、核定了不同行业的利润率、混合业务征税管理方法、境内外劳务收入的征税管理办法、报送征收方式的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风险提示:纳税人应加强转让定价管理,以符合功能与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将税务机关采用的核定利润率作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平均比以往提高了10%左右。利润率的上升将会对非居民企业产生较大的影响;预示着税务机关加大了对非居民企业税收的管理力度,纳税人要注意准备合理充分的文档资料来支持其申报立场和资料,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2、建筑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方式有新规
2010年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一文,按国税发[2008]28号文精神,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做出了三项规定。2010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文,对建筑企业异地施工的所得税管理模式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包括坚持法人所得税制原则下,对征管方式作出调整;对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的预缴方法作出明确;重新强调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