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获税收扶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明确了有关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流转税和所得税政策。
风险提示:由于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因此,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出售方(承租方)仍按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也就是折旧处理上同未发生过售后回租行为一样,仍同自有资产一样继续计提折旧;对于融资租赁利息部分支出,作为财务费用予以扣除。
9、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优惠政策有变化
《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为:第一、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风险提示:该文与财税[2009]63号文比较出现以下变化:示范城市有所增加,在财税[2010]65号文在上述城市的基础上添加了厦门;优惠项目有所减少,取消了财税[2009]63号文规定的对这些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规定;认定要求有所降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最低比例要求由原来规定的70%降低到50%;纳税人应注意认定管理的调整事项。
二、扣除政策
1、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37号)明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精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2008年度、2009年度和2010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资格。
2、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享受专项优惠
《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其用户应收话费,凡单笔数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一年以上没有收回的,由企业统一做出说明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风险提示:由于总局未对单笔数额较小作出解释,单笔数额较小如何把握,留给纳税人进一步想像或操作的空间;对2008年未税前扣除的类似损失,无须按《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追补确认损失,简化税务和财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