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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税收政策整理--企业所得税(2)

2011-01-04 10:41


  风险提示:企业所得税方面,如果关停并清算时,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方面,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关停并清算时,在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则应补缴就该购买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关停并清算时,再投资不满五年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5、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

  《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国税函[2010]86号)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 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风险提示:根据财税[2005]2号文的规定,新办文化企业,是指2004年1月1日以后登记注册,从无到有设立的文化企业。原有文化企业分立、改组、转产、合并、更名等形成的文化企业,都不能视为新办文化企业。

  6、增值税转型后如何确定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投资额

  《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规定了对增值税转型后,如何确定投资额的有关问题。

  企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风险提示:国税函[2010]256号文中对进项税额的阐述为“允许抵扣”和“不允许抵扣”,从文件字面理解除了不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外,其余均视为“允许抵扣”,两者不存在交集。意味着可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投资额企业因自身原因,可允许抵扣的专用设备,未享受进项税额抵扣,其进项税额不允许再作为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

  7、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

  《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进一步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选择适用税率及减半征税的具体界定问题。

  风险提示:高新技术企业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不得叠加享受优惠政策;老高新企业未重新认定,不能享受优惠政策。此外,国税函[2010]157号还明确了四项减半征收所得项目如何适用税率问题和居民企业总分机构的过渡期税率执行问题值得纳税人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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