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的注册验资账户需变更时,验资资金必须转入基本账户,且签章必须为出资人签章。
一是在本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的。注册验资的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存款人取得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明文件后,可向开户行(社)申请办理开立基本账户,开户行(社)按程序报人民银行核准后,将临时验资账户变更为基本存款账户,验资账户资金转为基本账户资金,留存出资人身份证复印件,签章为出资人预留的印章。有多个出资人的要按出资金额列明清单,由出资人分别签章,分别留存出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是不在本金融机构开立基本账户的。要求客户提供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及撤销验资户的书面申请,将验资资金划转到与验资名称一致的基本存款账户上,要复印验资单位的开户许可证做附件。
如果金融机构不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没有按规定将验资资金转为基本户后才充许资金划走,就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3、验资失败需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的证明。无法出具证明的,应于账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销户退款手续。
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存款人因注册验资或增资验资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后,需要在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届满前退还资金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无法出具证明的,应于账户有效期届满后办理销户退款手续。”在日常业务中,注册验资的存款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在验资期满后,单位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要求单位出具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不予注册的证明,办理验资户销户手续;无法出具证明的,应于账户有效期届满(2年)后办理销户退款手续。
4、验资失败,账户资金应按程序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
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为了保证出资人的合法利益,防止盗用、骗取出资人的资金行为,金融机构在业务操作中,对撤销的账户资金应退还原汇缴人账户。销户如属单位出资,凭单位书面申请和经办人身份证件将资金转到与出资人名称一致的原出资存款人账户。如果是个人出资,出资人必须退回原现金缴款单回单,凭出资人身份证件使用取款凭证支取现金,但应留存其身份证复印件,签章为出资人的预留印鉴。
为切实防范操作风险,杜绝由于金融机构没能认真审核,没能履行好自身的职责而易发的过错行为,减少潜在的法律风险,金融机构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一是必须突破“重经营,轻管理”的陋习,经营管理两手都要硬,杜绝在拓展业务的同时,放松了风险隐患的管理;二是要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严格执行有关账户的管理办法;三是要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干部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四是从严对账户进行划分,加强对高风险账户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