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自主创新,关键在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既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也是技术创新投入的主体,增强企业的研发能力将成为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核心环节。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进行了全面解析,以推动政策贯彻落实,惠及广大企业,提升企业竞争力,推动社会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焦点一:政策适用于哪些企业?
对于凡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可以享受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非居民企业不得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案例]
南京艾可药品制造公司,为中国内资法人企业,美国阿索斯风险投资公司南京代表处是按美国法律成立,总部在美国加州保罗奥托市的一家企业,如果两户企业08年都发生了符合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美国阿索斯风险投资公司南京代表处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政策。
焦点二:企业哪些行为可认定是研究开发活动?
研究开发活动的内容,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案例]
一机械制造集团向税务部门询问,集团购买了某光电子公司新研制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三维CAD/CAM系统,此后对该系统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广泛运用到生产制造流程中。这种行为是否属于研究开发活动?
对此,税务部门给予答复:研究开发活动不包括企业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因此,该机械集团对CAD/CAM系统进行的适应性运用费用,并不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
焦点三:研究开发活动包含哪些范围?
对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范围,应根据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进行统一认定。
[案例]
某软件企业正在研制MPEG-5音频专利,根据相关规定,此项技术还没有收录《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中,企业虽然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但由于研发项目不在上述规定范围内,因此不得享受这一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