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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项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

2013-08-30 15:41
    最近,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文,将在北京中关村先行试点的三项支持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给予武汉东湖、上海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其中第一项政策是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文件对试点地区、试点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执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新增加了部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扩大,实际上减免了企业所得税。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自2012年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试点地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3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13号)明确,为支持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试点地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完善试点地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执行。
  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九项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
  财税[2013]13号规定,企业在试点地区内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度)》和试点地区当前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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