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内容: 1.财税[2008]1号文中第一条第二款所讲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是否指企业拿到软件企业证书?“软件生产企业”如何界定? 2.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在认定为软件企业的前一年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缴纳了税款),再前两年为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都有申报有亏损,这种企业获利年度为哪年?是前一年,还是以后弥补亏损后的年度? |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1、“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是指企业拿到软件企业证书之后。“软件生产企业”的认定依据为《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0】968号)文件。 2、“获利年度”应为依照现行税法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年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