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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要求

2010-12-28 11:03

     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工作也不断走向规范化。作为纳税人,只有清楚知道税务机关统一、规范的要求,才能提高其办事效率。下面就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要求简要介绍如下:
        一、认定标准和范围
        (一)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均可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1.企业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
        (1)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2)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
        (3)已开业的小规模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实际年应税销售额在上述规定标准以下,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生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实现的销售额占应税销售额合计数的比重在50%以上的,按工业企业销售额标准执行。反之,按商业企业销售额标准执行。
        2.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3.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4.实行统一核算的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工业企业,该分支机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5.全部销售总机构货物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如果总机构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分支机构属于小规模商业企业,该分支机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6.个体经营者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凡同时具备实际应税销售额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会计核算健全、采取查账征收至少三个月以上等条件的,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层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7.具备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资格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
        8.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
        (二)下列对象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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