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们认为从规范的角度思考,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招待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的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为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业务招待的对象应是企业的上游供应商及下游客户,如果招待的是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政府人员或企业内部人员则
不属于业务招待费的范畴。如企业员工聚餐或员工加班的餐费支出等应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的借方或直接冲减“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由于业务招待费具体开支范围不明确,税前抵扣时也不需要提供招待对象的具体名单,渐渐也就演化为如下几种情况:一是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二是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三是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四是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从原始凭证的内容来划分,列为业务招待费的原始凭证一般为经营用餐饮、香烟、酒水、食品、茶叶等支出凭证;经营用礼品、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支出凭证;经营所需娱乐活动的费用支出凭证。
但笔者认为,这种由习惯转变为定式是不利于规范企业的行为的。若要真正区分行贿与业务招待费的差异,还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发文予以明确,否则,企业极易取得各类发票将“不合法的支出”合法化。
2.会议费与业务招待费的辨析
很多公司举办会议时,经常租用当地的酒店或宾馆的多功能厅,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这部分餐饮支出该记入什么费用科目?是会议费还是业务招待费?
通常情况下,餐饮支出应计入业务招待费,企业因为举办会议发生的餐饮支出应作为会议费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但必须提供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如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
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很多企业可能重视了会议的组织工作,却忽视了相关凭证收集,最终导致涉税风险的产生。
税法明文规定,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中,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三、手续费佣金与销售回扣的辨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