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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见费用的税务处理

2010-11-30 11:06

问:在实践中,最让我们会计人员感到棘手的是难以区分日常活动中常见的一些事项的涉税处理。如给非企业人员送礼的支出,招待其他单位的费用支出,举办会议的费用支出,业务活动中的招待费、手续费及佣金、销售回扣、业务宣传费、捐赠支出等,若稍不注意就会混淆起来,引起不必要的涉税风险。在此请专家为我们系统性地梳理一下处理这些费用支出应注意的问题。

答:一、常见的费用支出的税法规定

1.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的税法规定

实务处理中,对不同经济事项所引发的涉税结果是不同的,如果是行贿所发生的支出,在税法上是不能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第八款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业务招待费的税法规定

如果是业务招待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可见,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是可以列支的,但是有限额的限制。

3.业务宣传费的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不再区分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这对原先较少通过专业广告公司发布广告的企业是较大的利好,因为业务宣传费在税前的列支的比重可高达营业收入的15%,这一比例很多企业在一年内是无法充分利用的,即使超标,也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4.捐赠支出的税法规定

企业的捐赠可以分为公益性捐赠与非公益性捐赠。税法对公益性捐赠有严格的界定,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盈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所以“公益性捐赠”是间接捐赠。除特别规定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而且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强调了“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但对于非公益性捐赠,即所谓的直接捐赠,税法是不允许在税前列支的。

5.销售回扣的税法规定

销售回扣的规定比较严格,可分为暗扣和明扣。暗扣是指在由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属于贿赂支出,不得税前列支;明扣是指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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