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投资者认缴的出资,必须是自己所有的现金,以及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凡是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3)投资者提供的各项凭证文件,要分别采用核对、审阅、查询、盘点、分析等方法,确定证件是否有效,计量是否合理,数据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完备。
(4)对於会计帐目不健全的企业,注册会计师应要求其及时进行完善和补充。对没有建立帐目而不能提供应有验证资料的企业,须在查验前提请其建立帐目和必要的内部管理制。企业不建立帐目和不提供应有的验证资料,注册会计师可拒绝接受委托。
(5)在验资中如发现投入资本或与投资相关的资产负债会计处理存在差错等问题要认真填入验资记录,并要求企业於约定时间内对有关帐册凭证进行补充、修改和调整,再由注册会计师进一步验证核实。
4、出具验资报告
检查验证工作结束後,注册会计师根据取得的资料证据和验资记录,最後编写验资报告。其一般要求如下:
(1)验资报告要分别主次,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地编写,并徵求委托人的意见。如委托人提出的意见是合理的,应当予以接受。如对验资问题,双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注册会计师应根据需要调整事项的性质和重要程度,确定是否在验资报告中说明。验资报告经注册会计师签署後直接发送委托人。
(2)注册会计师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拒绝出具验资报告:企业以伪造、变造以及故意毁灭凭证、帐目、报表、证明文件等手段隐瞒实际情况,弄虚作假,对验资结论构成影响的;企业对应当进行检查的项目,不提供合作,甚至阻挠检查的;企业坚持让注册会计师作不实或不当证明的。
(3)经验资後,如企业帐簿中实收资本科目所反映的金额同验资报告不符时,应进行帐面调整。
(4)验资报告应由企业报送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财政机关。合营企业、合作企业还要根据验资报告填写出资证明书,发给投资者各方。
来源:税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