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程序
1、委托:注册会计师承办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时,委托人要做好准备工作。委托人如已基本具备下列条件,可提出验资申请:
(1)出资的现金已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存款帐户;
(2)出资的实物已经过评估作价,并对技术、质量和实物数量办理验收交接手续;
(3)专有技术、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有关证件已齐全,并办理交接手续;
(4)中方财产已办好财产转移申报手续;
(5)如属增加资本或转让资本,已完成法定程序并具备有关证件。委托人提出验资申请应填具委托书,由委托人签署加盖企业公章,并连同下列附件,一并送会计师事务所:
a.审批机关签发的批准证书;
b.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c.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
d.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有关出资份额、股利分配的决议纪要和变更出资条款的协议等文件;
e.出资的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的证明资料。
2、受理:会计师事务所收到委托书和附件後在实施查验前要做好以下三点:
(1)应与委托人商定验资项目的性质、目的、范围、要求和双方责任,以及收费标准、支付方式、日期等,并在委托书内加以明确。如会计师事务所表示承办,即在委托书内写明受理验资意见并加盖公章,以正本留存,副本退回委托人,同时按约定日程开展工作。
(2)研究验资的主要依据。对有关验资的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合同、章程、协议和董事会决议,以及有关会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均需仔细审阅,并填制企业基本情况表。
(3)订立验资工作计划,提出工作进度、方法、人员安排和验资重点等。
3、检查验证
根据《注册会计师验资规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在验资业务中应掌握下列各项:
(1)企业的注册资本各方认缴份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等,应以大陆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营业执照和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进行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