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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常见细节问题处理技巧(5)

2010-02-25 14:34

  答:以外管局核准日为准。来源:北京会计师事务所
  41、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不属于我们审验,但是如果在增资的同时发生股权转让,注册资本变更前后对照表中,是否要反映股东股权变更的情况?还是直接以股权转让后的股权结构作为变更前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我们在实务处理中是采取后一种列示方法,同时在验资事项说明中增加其他事项说明,说明该次股权转让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待本次增资一并办理。这样处理是否可行?
  答:在注册资本变更前后对照表中,变更前填写原股东及其出资,变更后填写变更后股东及其出资,并在验资事项中说明。
  42、新公司法使公司章程更为重要,如果被审验单位提供给注册会计师的章程与提供给工商局备案的章程非同份或不一致,注册会计师按前者进行了验资,且出具了报告,请问: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责任?注册会计师如何辨认章程的真实性?
  答:最好保持两者的一致性,如果有变化则在报告中说明;如果会计师不知道章程发生变化则会计师没有责任。
  43、由于非货币财产在公司设立前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是否意味着首次出资只能以货币方式投入?
  答:非产权的非货币资产也可在首次投入。
  44、2003年1月,甲、乙、丙三个企业法人拟共同出资组建A公司,均以货币资金出资。2003年1月20日取得了A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003年4月,乙、丙两企业先后将出资足额缴付甲企业账户,由甲企业负责A公司的筹建。在规定的期限内,A公司未能设立,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失效,但甲企业已以甲乙丙三方的出资开始A公司的实际筹建。2006年5月,A公司虽未设立,但实际筹建已完成,并具备生产能力。甲乙丙经协商,拟完成A公司的设立,重新进行了名称核准。请问:2006年注册会计师如何实施验资?能否追溯原货币资金出资审验,并对形成的资产、负债追加审计程序后出具验资报告?
  答:不能追溯原货币资金出资审验,可以实物出资,先审计后再验资。
  45、分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原投资主体以分公司净资产出资,如何出具验资报告?30%的货币资金如何体现?
  答:30%的货币必须到位,分公司净资产评估后可以投入。
  46、分期出资时,是否可以以未分配利润转资作为第二次出资?
  答:可以(主意完税情况)
  47、注册会计师是否有义务追查出资人资金来源?例如,自然人以巨额现金出资,是否需要追查其资金来源,要求其证明资金确属其所有?
  答:注册会计师没有责任追查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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