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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科学机制(2)

2013-06-19 16:49

    二、完善章程、协议、规章制度

    二十余年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发展历程,从整体来看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章程、协议、规章制度难免欠妥。即使是国际知名的五大事务所,其的章程、协议、规章制度也不是一成不变,都是在运作中变化,在变化中运行。事务所要正常发展,走规模化之路,必在合并分留中选择,在建所或合并之初,特别是在章程、协议、制度方面,在运行中逐渐暴露出来,与现实不相适应。关注以下问题(1)、完善股东制。我国目前的事务所有有限责任与合伙两种,都是以人合为基础。事务所随市场变化和战略重点的转移不断调整组织机构,通过中小联合以及兼并收购主动进行重组或转型,使组织机构动态地适应环境变化,需要不断地吸收新人。财政部规定了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事务所执业的人才能出资,其后又有规定,实行多元化经营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凡经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师、土地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等相应执业资格的,都可以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强调事务所是以智力资本为前提基础,其次才是入股资本。这符合专业人员基本要求,大部分专业人员成了股东,成了主人翁,就不存在谁给谁打工的问题。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制公司的一种规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按公司法的有限责任制的组织形式、管理原则组建的,强调按资决策、按资分配。从现实中来看,以智力资本为基础的分配制度与按资分配的分配制度不相适应,不能调动广大专业人员的积极性。事务所要健康发展,一定要以人为本,重视人力资本的作用,用制度来体现、保障人合的基础,实现和谐治理。(2)、完善董事会。从年龄来看,董事会成员逐步年轻化。在换届选举中,原董事成员,特别是主任会计师,要保持平和的心态,能上能下,由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自己的去留。为了个人继续掌权而不择手段地拉帮结派,这种办法不可取。新一届董事成员产生,根据财政部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批办法中对发起出资人(即董事会成员)规定的条件,结合事务所发展规模的需要,设定相关条件,由全体股东酝酿提名,经董事会集中提出候选人,由股东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把真才实料人才选上领导班子,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3)、完善股权结构和议事决策规则,分配制度规则。股权结构要合理,权力分布要适合,既涉及到 事务所控制权的分布,议事决策程序,也涉及到利益分配,是事务所内部管理最敏感最棘手的问题。多数事务所改制时是以原事务所部分执业人员为发起人的方式实现的,当时的执业人员数量较少,人才有限,在税制方面又得到优惠政策,前期投资回报率高,股权份额都过分集中于原有执业人员。经过几十年发展,家大业大,各种各样的一专多能的人才进来了,如果股权还集中于原有股东或原有董事会成员手里,新进来特别是优秀人才如果不能参与事务所重大决策或进行表决,事务所就留不住人才。留不住人才的事务所一定不会有所发展,何谈做大做强呢?议事决策在事务所中尤其重要,事务所各级组织的权力分布,要按公司法的基本原则结合事务所的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制定出各级的议事规则,有事论事,按程序去办,特别是表决制度,一定要严格执行。在现实中,大多数事务所能照章办事,一视同仁,深得人心,形成强有力的行政指挥系统,这样组织团队具有凝聚力。有些事务所职责划分不清,不知哪些重大问题要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董事会不能越权代替股东大会;哪些问题需要董事会讨论通过,讨论通过后主任会计师不能加以执行。这样的事务所肯定是一团糟,人心向背,矛盾重重,最后四分五裂。股东是事务所的基本成员,把多数专业人员都吸收到股东会中来,既要有比较稳定大中层次的股东,又要有多元化小层次的股东,它涉及到分配制度,关系到每个人切身利益,是最敏感的问题;如果分配不公,不能一碗水端平,真正干活人的专业人员得不到应得的份额,就损害了专业人员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专业人员心里不平衡,产生离开事务所的念头,另投明主,造成人才走失。只有分配透明,财务公开, 就能避免员工之间互相猜疑。事务所的分配制度应该是在公司法中以按资分配的原则下结合考虑以专业人员智力投入为主的,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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