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后的会计事务所和过去相比,是一个全新的管理体制。新的管理体制要求建立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才能得以巩固和发展。但改制以后,有些事务所在运行中,内部管理并没有根本地转变,实行家长制的领导,在所内一股或两三股独大,忽视发挥注册会计师或其他执业人员的作用,忽视股东的作用,合伙所忽视其他合伙人的作用,主任会计师个人说了算,这些所内部没有建立相应的治理结构和必要的规章制度。不解决这个问题,注册会计师行业就没有稳定的发展基础。
一、完善会计事务所内部的治理结构
我国脱钩改制后的事务所大多采取有限责任制。几年来,一些舆论宣传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全部“合伙化”很快就要到来,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所仅是一个短暂的过渡而已,却很少有人认真研究有限所的内部管理。现在看来,会计师事务所的这两种体制可能仍然要存续一段时间,因此,认真研究这两种组织形式的内部结构治理,建立必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并建立新的运行机制,对事务所的健康发展是极为重要的。
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制公司的一种规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按公司法的有限责任制的原则组建的,其中当然也考虑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特点,但只有按照法人治理结构来规范事务所的内部运作,才能解决目前存在的矛盾。我认为有限责任事务所的法人结构治理应该抓好以下四个环节。
1、完善股东制
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没有股东或称一般出资人就没有有限责任事务所。按公司法的规定,谁出资谁就是股东。按财政部规定,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事务所执业的人才能出资,才能成为股东。其后又有规定,实行多元化经营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凡经批准注册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师、土地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等相应执业资格的,都可以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但这仅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是这些人是否都愿意出资,这还得看个人意愿。目前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是,有的有执业资格的人员不愿出资,即不愿当股东,这对事务所影响不大,但也有的人要求出资,事务所不愿给他们出资,因而出现事务所到底是股东多一点好还是少一点好之争。我个人认为,股东是多一点好还是少一点好,不要主观地去设定,应该从实际出发,在公司法允许设置股东的范围内,只要有资格的执业人员有要求,就应该允许其成为股东。
这样做的好处是:适应目前人们的思想水平,绝大部分专业人员是事务所的股东,自己感到是主人,就不存在谁给谁打工的问题;专业人员大部分成为了股东,大家就有搞好这个所的发言权,会增强事务所的凝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