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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办理指南

2018-05-03 17:30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
二、受理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
1、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2名以上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规定的条件;
(2)书面合伙协议;
(3)有经营场所。
2、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15名以上由注册会计师担任的合伙人,且合伙人均符合规定的条件;
(2)6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3)书面合伙协议;
(4)有经营场所。
3、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执业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5名以上股东,且股东均符合规定的条件;
(2)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的注册资本;
(3)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4)有经营场所。
(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2、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最近连续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0年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
4、成为合伙人(股东)前3年内没有因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
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而被省级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决定;
5、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5年。
6、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质,但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经合伙协议约定,可以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内部特定管理职责或者从事咨询业务的合伙人,但不得担任首席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会计师事务所实施控制。
7、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首席合伙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担任。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主任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当是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
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境内有稳定住所,每年在境内居留不少于6个月,且最近连续居留已满10年;
(2)具有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履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授予的管理职权的能力和经验。

三、申请指南
(一)网上申请
1、先登录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网—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重名查询”,进行重名查询,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使用包含其他已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字号的名称。
2、到工商登记机构办理工商登记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财政局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3、网上提交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网上申请先阅读网站登录后的“申请指南”再填写,申请需没有提示不符合项再提交)。
(二)现场审核
网上提交申请后可到财政局提交纸质材料进行现场审核,且与网上填写的申请信息一致。报送A4纸装订好的材料,材料包括以下内容,并按顺序排列:
1、第一页封面:申报XXX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加盖事务所公章)
2、第二页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申请表:全体合伙人或股东签字、加盖人名章和事务所公章。
3、第三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首席合伙人或股东签字、加盖人名章和事务所公章。
4、第四页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业经历表:每名合伙人或股东分别填写一份。合伙人或股东本人签字、加盖人名章。
5、第五页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只填写合伙人或股东以外的注师情况,如没有其他注师,填“无”,首席合伙人或股东签字、加盖人名章和事务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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