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协会网站对综合评价得分前100名事务所相关信息的初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七)将评价结果通过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布,其他事务所的排名情况可到省注协进行查询。
第十条 事务所在综合评价中弄虚作假、填报信息失实的,取消参评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行业惩戒。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七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