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我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整体发展水平,加强对事务所分级管理和分类指导,促进行业科学发展,新修订的《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七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冀会协[2015]30号)。根据“办法”有关规定,省注协决定开展2015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范围
2014年12月31日前设立的事务所(含外省市在我省设立的分所),除具有“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外,均应参加2015年综合评价工作。
二、属地原则
事务所省内有分所的,分所可与总所合并申报,也可自行申报,二者选一,相关数据不得重复计算;事务所省外有分所的,外省市分所数据不得合并到总所;外省市事务所在我省设立分所的,以独立事务所身份参评。
三、时间要求
请各参评事务所务于6月10日前将《2015年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电子及纸质版报送至省注协注册部。
四、公布评选结果
省注协于7月20日前,将经综合评价委员会审定后的得分前100家事务所有关情况在省注协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正式公布前100家事务所相关信息。
联系人:闫晗、陈翔,联系电话:0311-83939385 9377
邮 箱:yanh@hebicpa.org.cn
附件:1、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2、2015年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5年4月30日
附件1:
河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各项工作提质量上水平,形成市场培育机制,推动行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财政部关于引导企业科学规范选择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1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意见》(冀政办(2010)10号)、《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会协[2014]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评价是指通过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注册会计师人数、执业质量、行业贡献等相关指标进行评分,并按照指标权重计算每个会计师事务所的综合得分,据此进行评价。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河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负责组织全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工作,设立综合评价委员会,具体负责政策把握、审议评价结论等。
第五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综合评价年度为自然年度,依据上一年度业务数据(执业质量指标,根据最近3个年度)进行统计计算,评价遵循属地原则,相关业务数据不重复计算,按本办法规定公布评价结果。
第六条 经省财政厅批准在河北省设立的事务所(含外省市事务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参加综合评价:
(一)设立未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事务所;
(二)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三)未按规定履行会员义务;
(四)填报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五)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的;
(六)因故终止;
(七)省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综合评价指标包括: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执业质量指标、行业贡献指标等四项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