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收入指标,是指每年上报省注协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数据。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是根据截至评价年度事务所通过任职资格检查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三)执业质量指标,根据最近3个年度内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量化确定。
(四)行业贡献指标,根据上一年度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参加行业建设活动、党建及统战群团建设工作,受到相关部门的表彰和奖励等情况作为贡献因素的指标。
第八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执业质量指标得分+行业贡献指标得分。其中:
(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该参评事务所取得业务收入/全省参评前百家事务所业务收入平均值)×55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该参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全省参评前百家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15
(三)执业质量指标得分,该参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在最近3个年度内未受到执法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和惩戒的,满分为20分;受到执法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和惩戒的,按照下列情况进行相应减分:
1.事务所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每一项一次减4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3分;受到行业通报的,一次减2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1分。
2.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每人一次减4分;受到执法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和惩戒的,每人一次减3分。
事务所受到执法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和惩戒减分累计不超过20分,即参评事务所执业质量指标最低得分为零。
(四)行业贡献指标得分=(该参评事务所行业贡献得分/全省参评前百家事务所行业贡献平均值)×10。按照下列情况进行相应加分:
1.按时完成任职资格检查,包括省注协组织的培训、会费交纳及省注协组织的各项活动加15分。
2.根据中注协《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强做大的若干政策措施》,取得相应支持的加10分。
3.事务所使用审计软件的加10分,建立门户网站的加8分,建立网页的加6分。分所(含外省市在我省设立的分所)与总所共用一套审计软件、一个门户网站或网页的,视同使用了审计软件、建立了门户网站或网页。
4.事务所建立独立党支部的加5分,建立联合党支部的加3分,成立工会组织的加3分,成立共青团组织的加3分。
5.注册会计师当选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加5分,当选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加3分,当选设区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加2分,当选县(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每人加1分。同时担任不同级别的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按最高级别加分。
6.注册会计师有入选国家会计领军人才或中注协行业领军人才的每人加5分,获得中注协资深会员称号的每人加2分,有入选河北省会计领军人才或行业领军人才的每人加2分。
7.担任行业理事、常务理事和协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加2分。同时担任上述多项职务的,不累计加分。
8.事务所党支部、事务所、党员或员工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的加5分,获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表彰的加3分,获得省级以下表彰的加2分。
9.完成省级及以上课题研究报告的加2分,在国家级刊物发表文章的每篇加2分,在省级刊物发表文章的每篇加1分。
第九条 综合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注协根据年初工作计划印发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各事务所须按要求报送材料。
(二)省注协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计算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
(三)省注协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事务所进行实地核查。
(四)事务所综合评价委员会审议评价相关材料,提出评价推荐意见。
(五)省注协秘书处处务会对评价推荐意见进行研究,确定评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