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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十大认识误区(3)

2014-07-28 16:31

 

  误区六: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实际用处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强化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尊重与保障交易伙伴与公众的知情权,提高企业信用信息的透明度,是维护交易安全的最为有效的基础性工程。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尤其是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设计,旨在事先为债权人提供预防式保护。但由于该制度无法从根本上消除投资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加之公司信用信息的严重不透明,此种事先预防机制在实践中经常失灵。相反,即使债务人公司的注册资本微薄,股东认缴的股权资本亦未缴纳完毕,债权人只要能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采集与分析债务人公司的资本信息、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其他信用信息,也能睿智地选择诚信交易伙伴,淘汰失信公司。因此,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的确立与最低注册资本制的废除并不必然损害债权人利益。换言之,债权人保护的关键在于债务人公司的透明度及其公信力,这就需要建立理性债权人教育制度,提高债权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债权人获取与分析公司信用信息的能力,降低信息搜索与加工成本,彻底破除对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的迷信与过度依赖。为鼓励公司诚信经营,遏制公司失信行为,降低交易成本,控制交易风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强调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经正式开通。任何公众和债权人皆有权免费、快捷地查询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信息。

 

  误区七: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仅是工商部门一家之事,与其他部门无关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是党中央与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政府机构改革与职能转变的成败,事关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重塑,事关经济体制改革的命运,事关社会公众的福祉。因此,全面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必须强调全国一盘棋。工商部门应继续在改革中积极作为,其他政府部门也应开拓履职,勇于担当。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切实消除监管盲区,提升监管合力。例如,我国当前的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存在碎片化现象。既有国家工商总局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基础信用数据库,还有民间征信机构的征信信息系统。建议把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工商登记、税收缴纳、工资支付、社保缴费等信息纳入诚信体系建设,实现诚信体系从碎片化到完整统一的过渡,以降低社会诚信风险。当务之急是,以工商部门的经济户籍库为基础,全面深度整合工商部门、央行、税务、公安、海关、法院等国家机关的各类诚信数据库,早日实现公司各类诚信建设数据库之间的互联互通与无缝对接,最终建成全国统一的跨地域、跨部门、跨产业、信息共享、快捷高效的公司信用信息数据库。又如,虽然工商部门在今年取消了年检要求,但有些行业监管部门仍然要求公司提交带有工商部门年检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因此,扭转政府部门之间的相互掣肘与协调不畅,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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