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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十大认识误区

2014-07-28 16:31

全面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落实认缴登记制,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由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公示制度,这是党和国家的重大改革决策。为确保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顺利进行,笔者特澄清了社会上的一些认识误区。

 

  误区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仅鼓励投资创业,忽视了交易安全

 

  实际上,此次改革不但没有忽视交易安全,而且创新了债权人长效保护机制。法乃公器,负责任的立法者必须公允对待公司的所有利益相关者,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债权人与劳动者。投资创业与交易安全同等重要。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与冲突。投资鼓励措施往往要求放松对公司资本制度的严格管制,但在客观上也会对债权人保护带来新挑战。此次改革强调统筹兼顾,既鼓励投资活动,也关注债权人利益。在创新债权人保护机制方面,既健全了事先风险防范机制,也注重强化事后权利救济机制。例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强调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强化企业自我管理,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是宽进严管兼顾、兴利除弊并举的改革举措。

 

  误区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制度的废除会导致“一元企业”泛滥

 

  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不仅阻止了诚信的中低收入者设立公司,而且无法预防失信投资者通过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形式设立空壳公司。外强中干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无法为债权人提供充分担保,还会沦为失信投资者逃债的护身符。美国上世纪70年代前虽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但因债权人保护效果不彰,严重抑制了投资活动,而在各州陆续废除。为弘扬公司自治精神,鼓励投资创业,我国废除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授权股东自主确定公司注册资本。虽然股东有权注册“一元企业”,但为展示自身雄厚的资本实力与信用,通常不会满足于注册“一元企业”。理性债权人一般也会对“一元企业”保持应有的警觉。2014年3~6月,全国新登记注册的“一元企业”有383家。“一元企业”的出现非但不是坏事,反而彰显了我国营商环境的自由度与包容性以及“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精神。“一元企业”固然合法,但不宜提倡全民创设“一元企业”。为维护金融安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的27类公司仍要严格遵守最低注册资本制度。

 

  误区三:注册资本改认缴制后,投资者可随意认缴天价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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