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应优化相关衔接制度的程序设计
行政权与司法权交织问题,渗透着诸多权限纠葛及理论分歧。刑事司法保护的是人的生命权和财产权,违法惩罚最为严厉,在证明标准方面也最严格,刑事司法机关享有完善的查证手段。而行政机关由于法定权限的限制,在证据收集、发现事实方面的能力弱于司法机关,其审查认定事实的证据标准也低于司法证明标准。因此,在事实认定方面,不能以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来否定司法机关查证的事实,也不应以司法机关通过较高证据标准认定的事实直接否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
在我国法制建设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若一味追求案件处理的一致性,将有可能损及税务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公定力和确定性。在当前条件下,应考虑优化税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中的程序设计,尽可能减少税务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判决的潜在冲突可能。同时,可通过放宽行政复议前置的制度设计,确保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权利不受客观条件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