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司法认定具有最终性,在生效刑事判决对税务处理决定所依据事实作出否定的情况下,应认定被诉税收强制执行决定的执行依据明显缺乏事实依据,被告依据该税务处理决定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
2013年12月13日,F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A省国税局2012年11月29日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并由A省国税局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
税务律师观点:
在行政处罚决定先于刑事程序结束的情况下,当刑事处理判决被诉方无罪,作出行政处罚的执法机关是否应据此撤销处罚决定?在回答这个问题时,是否应将两种处置模式的针对性差异、证据标准差异等因素纳入考量?
这起税务行政诉讼案,引出一个重要话题:在我国目前对一般违法与刑事犯罪二元处置的模式下,行政处罚决定往往会在刑事程序结束之前作出。当刑事处理对被诉方作出无罪判决后,此前作出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应受到影响?笔者从法理角度进行了深入思考。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现实“冲突”
目前在我国,对一般违法与刑事犯罪实施二元处置,即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由行政机关处罚,当行政违法行为达到一定危害程度、触犯刑法时,其性质转化为刑事犯罪行为,才由刑事司法机关处理。
现实中,当涉税违法行为发生后,由于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主动性,行政程序的发动一般会先于刑事程序。这就导致一些严重违法涉嫌犯罪的税案出现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往往会在刑事程序结束之前产生。
在进入刑事诉讼阶段后,税务违法行为由行政处理转为刑事处理。但这并不一定等同于该违法行为会被作为犯罪论处。
如果法院在对相关证据、事实进行审查后最终判决该案不构成犯罪,那么,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应根据法院的刑事无罪判决撤消此前的行政处罚决定?笔者认为,在回答这个问题时,应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在证据规则、证据证明标准等方面存在的差异纳入考量。随着近年来我国对经济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司法处理的案件逐年增多,厘清以上问题很有必要。
本案凸显两种处置模式衔接制度的欠缺
从本案来看,案件历经了税务稽查、刑事一审和二审、行政诉讼等环节,虽然基本案情较为简单,但多项程序交织,使得本案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代表性。笔者认为,本案折射出了我国税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不完善之处,至少在几个方面值得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