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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双重领导会弱化审计职能(3)

2014-06-24 13:12

 

关注三

 

审计后续监督千万不能流于形式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再审计——发现类似问题——再整改……”翻开历次审计公告,不难发现,“屡审屡犯”现象大量存在。

 

然而,作为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一个“免疫系统”,查处问题不是审计的根本目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揭示问题促进整改、推动完善制度健全法制,减少问题产生的根源,降低问题发生的几率。所以,近些年,社会关注点逐渐从审计发现的问题向这些问题的整改情况转移。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七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改进意见及时研究整改,并在审计结果文书出具后的90日内,向社会公告整改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督促整改制度,督促相关单位整改,研究完善有关制度,并将审计结果作为对相关单位和领导干部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审计机关应当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检查整改情况,跟踪司法机关以及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审计移送事项的查处结果。

 

上述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注册会计师称,审计查处的问题不是一查了之,而是应该有整改,审计机关更是负有后续跟踪的职责,做到有始有终。

 

马靖昊称,通过向社会公告整改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有利于整改到位,避免流于形式。后续跟踪移送事项的查处结果,有利于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权力制衡,有效地确保了整改的效果。另外,建议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以及重点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每年进行审计,并向全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刘志耕称,该条规定的初衷是希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不能一查了之,希望对审计出来的问题,有一个全面、正确和彻底的处理结果,愿望很美好。但对于后续跟踪,问题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是否能够建立督促整改制度?是否能够真正督促相关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是否能够真正研究完善有关制度并将审计结果作为对相关被审计单位单位和领导干部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上述相关问题谁去检查落实?没有落实谁去较真?又如何处理处罚?

 

在提出一连串的追问后,刘志耕强调,在审计机关本身还没有完全摆脱是一个摆设的情况下,在审计机关的权威和威信还没有完全建立的情况下,以上的规定难免也成为摆设。

 

“另外,目前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如何建立督促整改制度还是空白,这方面制度的建立就是一个艰巨、漫长甚至的扯皮的过程,这项工作不抓好了,其他后面的工作都将免谈。”刘志耕认为,后续工作务必一步一步真正落实,千万不能走形式主义,不落实一定要敢于较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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