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修改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其中,关审计机关接受双重领导是否合适、中介机构能否从中受益、如何确保针对管理漏洞提出的改进意见得到落实等问题,更是引发了业内的热烈讨论。对此,《财会信报》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了业内专家。
关注一
双重领导是否会导致审计职能弱化?
《征求意见稿》明确,各级审计机关不仅要接受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直接领导,同时还要接受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并且,上一级审计机关对其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有重要作用。国务院法制办在对《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提到,进一步完善审计机关领导体制,是为了贯彻落实《宪法》、《审计法》规定的地方审计机关双重领导体制。
不过,也有专家对此并不认同。畅捷通首席会计专家、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客座导师马靖昊指出“接受双重领导会导致审计职能弱化,要是双重领导没协调好,审计工作就不好开展,应该坚持垂直领导,这样,既可避免地方政府对审计工作的不正当影响和干扰,又可避免工作上出现多头领导、无所适从的情况。”网友“伏麟子”也赞同审计机关垂直领导,并质疑称“要接受同级政府直接领导这是要搞运动员兼任裁判员?”
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资深注册会计师告诉《财会信报》记者,从原理上来说,自己任命的机构来审计自己,是不符合基本要求的。但是作为一级政府机构的内设审计机构,其不仅担负着同级审计,更多地是审计政府的所属部门。应该说,同级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其履行着对政府的监督职能。如果审计机构从政府系列脱离,归属于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则从体制上是没有障碍的。同时,审计是一项非常专业化的工作,对于领导所应该具备的专业素养有很高的要求,因而上级审计机关在对于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任免上有重要作用也无可厚非。
不过,资深注册会计师、江苏南通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刘志耕持有相反的看法,他称,《征求意见稿》是在原《审计法实施条例》的基础上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审计机关接受双重领导的问题在原实施条例中早有规定,本次征求意见稿仅是明确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对审计机关负有“直接”领导的职责,同时强化了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这是对审计机关领导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但是,此前经过实践的双重领导已经证明,接受双重领导并没有导致审计职能弱化,而且接受双重领导更能促进下级审计机关大胆开展审计工作,可以起到为下级审计机关开展工作保驾护航的作用,所以,双重领导更能体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所谓导致审计职能弱化的担忧大可不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