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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成效显著 扩围应对挑战(2)

2013-04-27 13:17


  优化产业结构。服务业“营改增”由于合理税制,减轻税负,使税制适应并促进了我国结构优化、产业提升、经济可持续增长。一是产业结构优化。“营改增”一方面消除了营业税制下重复征税的问题,减轻了服务企业税收负担,使服务业与工商业同等纳税,从而促进了服务业发展;另一方面,通过服务业对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由下游企业抵扣,减轻了下游工商企业税负来拉动对服务业需求,从而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起到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目的。二是产业层次提升。“营改增”后试点企业进项税允许抵扣,可抵扣进项税大小、增值税率高低会影响企业税负。从企业实践看,不同层次服务业从“营改增”获益有所不同,总的特点是,产业层次和技术含量高的现代服务企业得益大于产业层次和技术含量低的传统服务企业,从而有利于做大做强研发、设计、物流和营销等高端服务业,促进服务业在产业层次上从低端走向中高端,从传统走向现代。三是重点产业发展。在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中,除交通运输业和有形动产租赁业以外,其余试点行业和企业都按6%税率征税,对于国家重点支持发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平台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先进技术重点服务业获益最大,大都同时产生了试点企业进项抵扣比例高,以及下游企业抵扣多的企业试点企业和下游企业双向减税效果。四是服务贸易增强。在现行营业税制下,对于跨境服务贸易除了提供方和接受方均在境外可享受免税以外,其余均按境内正常交易纳税。“营改增”后,对于境内企业向境外单位提供服务,视同产品出口均可享受免税或零税率待遇,减轻了跨境服务贸易税负,有利于降低服务贸易成本,提升服务贸易企业竞争力,促进我国服务贸易发展。

  促进转型发展。服务业“营改增”不但适应并促进了我国发展方式转变,同时对企业组织结构和组织方式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也具有积极推进作用。一是利于服务外包发展。“营改增”前,工商企业服务如果由企业外部提供,提供服务企业需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虽然由企业外部提供服务仍要由提供服务企业缴纳增值税,但可以由接受服务企业从增值税进项税中抵扣,使内部提供服务还是外部提供服务不影响企业税负。“营改增”消除了服务业为工商业提供服务的税收障碍,有利于生产制造与服务专业分工和协作,促进外包服务发展。二是促进主辅分离发展。“营改增”前,如果将提供服务部门从企业独立出来,再向原企业提供服务由于内部服务转为外部服务,需要多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企业服务部门独立出来,再向原企业提供服务,虽然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可以在工商企业抵扣,从而使工商企业或服务企业内部服务部门是否独立建立法人机构,不影响企业税收负担,从而有利于产业分离发展,促进企业做强主业,做大辅业。三是实施总部集聚。跨国公司在设立区域总部时,往往把IT、财务、人事和研发等功能集中到地区总部,总部为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提供服务。在营业税制下,总部为下属公司提供服务取得营业收入缴纳营业税不能抵扣,加重了公司总部税收负担。“营改增”后,总部为下属企业提供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可在下属企业作进项税抵扣,有利于总部经济的集聚发展。

  惠及民生福利。虽然,“营改增”对于调节高收入者无能为力,但对于保障低收入者还是可以有所作为。沿着企业减税成本降低经济发展就业扩大收入增加理论,“营改增”虽然对调节高收入者作用有限,但对提高低收入者收入者作用明显。主要途径:一是通过大力支持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发展,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扩大就业来增加收入;二是通过建立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中低收入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来增加收入。提高低收入者收入,不但在于提高其名义收入,同时还需要提高其实际购买力。在我国,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收体制,虽然名义上对所有消费者都一视同仁,但实际上使中低收入者处于不利地位。“营改增”通过减轻试点企业间接税税负,并可通过价格传导机制,使减税部分反映在消费价格上,使中低收入者受益。如果“营改增”能对生活性服务业采取简易办法征税,并对公共服务业实施免税,中低收入者受益就更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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