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解答(8)
时间:2010-03-14 14:5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20.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年度终了总机构如何 进行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三条规定,总 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的要求:第一,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内向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第二,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 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第三,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21.房地产开发企业汇算清缴时需要注意哪两个问题? (1)凡2008年核定征收企业,在查实收入后,一律按定率征收方式征收, 还没有入库的企业所得税,一律自2009年6月1日开始加收滞纳金。 (2)自2009年1月1日开始,改为查账征收的企业,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执行。 为了简 化处理,在不区分未完工产品和完工产品的情况下,可参照以下公式计算汇算清缴应纳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会计利润 (期末预收账款-期初预收账款)×预计利润率+其他纳税调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5% (责任编辑: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