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解答(4)
时间:2010-03-14 14:54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次
10.企业间支付管理费能否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 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 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11.企业提取的准备金能否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此,企业提取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 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支出。 12.企业哪些资产 损失可以自行计算扣除,哪些需要审批扣除?各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 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 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 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 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 等发生的损失;(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 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长国税函 [2009]178号 1、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下同)的,由企业直 接报省局审批;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报市局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县(市)局审批。 2、对银行业贷款损失税 前扣除的审批,凡单个债务人标准形成贷款损失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凡企业(银行、信用社等)年度申报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总金额50万元以 上的,由企业直接报市局审批,5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县(市)局审批。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湘国税函[2009]279号)对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进行了规定: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在 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下同)的,由企业直接报省局审批,2000万元以下的,其审批权限由各市州局确定。但汇总纳税非法人分支机构资产损失 税前扣除的审批,不论税前扣除金额大小,一律先由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其资产损失并出具审核意见后,再由省内总机构汇总。汇总金额在 2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内总机构报省局审批;2000万元以下的,由省内总机构报其所在地的市州局审批。 (责任编辑:京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