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京审首页 > 常见问题(FAQ) > 税审 >

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政策的未了问题 (2)

2013-12-23 16:47


有关各方间的关系由合同予以明确。

二、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征税规定

关于年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在103号文件下发之前,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文件,明确要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时,视为一个月工资、薪金,且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当然,如果企业缴费部分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之和不超过费用扣除标准,则不用纳税,超过部分,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缴纳个税。

三、年金的个税所得税递延纳税规定

企业年金的递延纳税规定,包括什么所得递延、什么时间递延,什么时间纳税等若干问题。

(一) 什么所得递延纳税

可以递延纳税的所得包括年金企业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和年金投资收益运营计入个人账户部分。

(二)什么时间递延纳税

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三)对缴费工资基数的规定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不包括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奖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等。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