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因此,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和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做比较,哪个数小就扣哪个。所以上述例子中,您企业应按照24000元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
10.企业2012年7月份一次性收取2012年下半年到2013年上半年的租金收入,请问如何确认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因此,您企业一次性收取的租金收入,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11.企业租赁的房屋作为办公室使用,2012年1月份一次性支付给出租方2012年全年的房租,请问此部分费用企业如何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因此,您企业如果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支付的租赁费,应该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12.我们企业是2012年新成立的,因为是第一年,预计利润很少,全年肯定能满足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我们可以在季度申报时就直接享受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第一条规定: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因此,本企业无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不得在季度申报时享受优惠,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根据本年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可以享受此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