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于运输等劳务收入,会计与税法的确认条件是相同的,即都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但是,会计确认收入时,需要考虑谨慎性原则,强调预期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企业,而税法不强调流入问题。8月1日扩容后的“营改增”试点涉及的应税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财税〔2013〕37号)的规定,结合案例,对“营改增”试点运输劳务等收入确认分析如下。
案例一
“营改增”试点企业甲运输企业2013年8月4日接受乙企业委托运送一批物资,运费为100万元(不含税)。甲企业2013年8月6日开始运输,9月2日抵达目的地,2013年8月7日收到乙企业运费50万元(不含税),2013年8月25日收到运费20万元(不含税),2013年9月10日收到运费30万元(不含税)。请问,甲企业8月销售额为多少?
(一)税务处理
财税〔2013〕37号文件第四十一条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甲企业8月6日开始提供运输劳务,其2013年8月7日收到乙企业运费50万元(不含税),2013年8月25日收到运费20万元(不含税),2013年9月10日收到运费30万元(不含税),属于应税服务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甲企业应将收到款项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则甲企业8月销售额不是等到运输劳务提供完成(9月2日抵达目的地)来确定纳税义务,而是以甲企业8月收到款项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甲企业8月销售额(不含税)为50+20=70(万元)。
(二)会计处理
企业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其收入确认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的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5个条件。在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时,着重从企业所出售商品在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给购货方这个标准进行判断。对于采用现销方式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货款已经收到,发票账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购买方时。所以,甲企业8月会计上确认的销售额也为实际收到的款项70万元。会计分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