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9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9000 (300000×3%)。
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试点实施,2013年9月1日合同结束时收到的70万元(含税)款项,应按照财税〔2013〕37号文件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确认缴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2013年9月1日。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7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306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9370
(630630×11%)。
因此,甲运输公司应当依照上述规定,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