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收汇过期的免税申报方式
出口货物收汇超过退(免)税申报期又不属于视同收汇9种特殊情形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的次月或在确定免税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办理免税手续。如果前期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并根据会计制度进行相应调整,如果当期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不足冲减的,其差额部分补缴税款。
过期收汇存在的风险与注意事项
(一)国外客户付汇异常暂办退(免)税。如果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收汇情况存在非进口商付汇等疑点,按暂不退(免)税办理;已办理退(免)税的,暂扣用已审核通过的等额应退税款,如存在暂扣退税款差额不足的,应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二)退税改免税或征税的应冲减退免税款,否则,税务机关除按规定补缴已办理的免抵退税额,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税或征税外,还应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作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