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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汇过期多种特殊情形可申报出口退税 (2)

2013-07-11 16:11


  (一)出口收汇退(免)税申报

  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公告将按期收汇与提供资料的企业分为重点监管和非重点监管2种类型。

  1.重点监管企业。主要包括11种情形:(1)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B、C类;(2)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重点监测;(3)被人民银行列为跨境贸易人民币重点监管;(4)被海关列为C、D类;(5)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6)因虚开和偷税(增值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7)因违反进、出口管理,收、付汇管理等规定,被海关、外汇管理、人民银行、商务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8)不能收汇原因为虚假;(9)收汇凭证是冒用;(10)收汇率低于70%;(11)申报退(免)税存在进一步核实真实性的。以上重点监管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按以下2种方式处理:一是申报期内已收汇的,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并提供银行结汇水单等凭证;二是申报期内暂未收汇的,生产企业应按单证不齐处理并标注“W”,当期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收汇后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公告对重点监管企业的执行约束期限,分为4类情况。一是第一项~第五项在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至情形存续期结束为止;二是第六项~第九项在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的24个月内。三是第十项自2014年5月1日起,年度收汇率低于70%的企业,当年5月至次年4月一年时限。四是第十一项在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至核查无误期结束。如果出口企业并存上述4类情形的,执行期限为最晚的截止时间。如某税务机关2014年5月,对A生产企业上一年度收汇率测算的比例为54%,低于70%标准。同时,该企业是外汇管理部门重点监测企业,监测期至2016年7月底结束。根据重点监管企业并存情形的要求,重点监管企业申报退(免)税的执行时限为,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至2016年7月底,而不是按年度收汇率低于70%的执行时限2015年4月。

  2.非重点监管企业。上述11种情形之外的属于非重点管理企业,如果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内已收汇的,可不用提供收汇凭证办理出口退税。

  (二)视同收汇退(免)税申报

  属于9种特殊情形应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如按会计制度规定须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在冲减销售收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以及原因证明材料,并按以下操作:一是属于重点监管企业的,在申报退(免)税时提供;二是属于非重点监管企业的,在退(免)税申报期之内提供。另外,按出口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为收汇的,应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收汇凭证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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