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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支付款项有关营业税政策剖析(2)

2013-06-20 13:34


  二、代扣代缴
  确定了征或不征营业税的问题后,还要确定是否具有代扣代缴的义务。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在发生相应的应税行为(如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时,要弄清对方在境内是否设有经营机构或者在境内是否有代理人。在境内有经营机构的,由经营机构缴纳;有代理人的,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果既没有经营机构又没有代理人,那么在对外支付时就要当心,这时受让方或者购买方就为扣缴义务人,在对外支付款项时就要把应缴的税费扣下来,并在10日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三、附加税种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规定随同营业税征收,这里还要注意所属期。对所属期在2010年12月前的对外支付,如征收营业税,同时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所属期在2010年12月之后(包括12月)的对外支付,如征收营业税,同时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四、关于滞纳金
  对于扣缴义务人滞纳金的征收分两种情况:
  (一)   已扣未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除追缴税款外,还要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另外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有追究刑事责任。

  (二)   未扣未交
    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在对外支付的情况下,向境外的纳税人追缴税款已不可能,但是如果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发现未履行扣缴义务,还未作出罚款通知之前,能够主动地补缴税款,可以免除处罚。而滞纳金只在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而未缴的情况下才加收,对于未扣未交的扣缴义务人也不用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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