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全球化在世界范围内的兴起和不断加深,国际间的交往和协助越来越普遍,频繁的跨国经济活动创造了大量的对外支付业务,其中尤以形形色色的跨境劳务居多。支付的形式有手续费,佣金,参展费,认证费,检测费等,劳务的发生地在国外,款项也直接通过银行汇往国外,以致很多企业忽视了对外支付费用的代扣代缴义务,在支付完毕之后被税务机关发现要求补税或者处于罚款,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为此,在这里详细解读一下对外支付项下常常涉及的营业税政策。
一、征或不征
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最为显著的变化在于境内应税行为确定的原则——只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位于中国境内,则该项劳务都需要交纳营业税;新条例对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境内外判定原则发生了重大变化,从以劳务发生地作为判定主原则变为以提供方或接收方是否在境内作为判定原则。而在2009年之前,只有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才会引发营业税纳税义务。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因此,企业对外发生业务活动,支付款项时,需要根据上述条款规定,判断该项业务活动是否属于应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行为。如果是,在对外支付时,就要把相当于营业税的款项扣留下来。
当然还要结合一些特殊规定,上述应税范围中也存在不征税或免税规定。如《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