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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取或者支付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2013-04-07 15:46
 运费同企业日常购销活动息息相关,一般纳税人提供运输劳务收取的运费,应当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运费并入销售额是否需要价税分离?支付运费的一般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应按何种比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收取或者支付运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对许多财务人员来说,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问题,是工作中的一个难题。

  一、销售额中包含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销售方负担的运费,如果通过提高所售商品的价格来回收,而不单独收取运费,则所负担的运费通过提价已经并入销售额中,不必单独处理;如果委托运输公司运输并取得运输发票,支付运费后不单独向购买方收取,则取得运输发票后按照运输发票上注明的运费金额和建设基金之和(以下简称运费)的7%计算进项税额,其余作为销售费用。
  支付运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条件有四:一是所运输的货物(不包括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二是取得准予作为抵扣凭证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三是准予计算进顶税额抵扣的货物运费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费金额、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四是在法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抵扣进项税额。

  二、代垫运费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一)符合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经购销双方约定由销售方委托运输公司将货物运达购买方,同时先由销售方垫付运费,货物运达购买方后,购买方再归还销售方垫付的运费,对销售方而言称为代垫运费。代垫运费同时符合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纳税人(销售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两个条件的,由于销售方只是代垫运费,无论所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多少,都不征收增值税,但代垫的装卸费等价外费用应价税分离后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销售方代垫运费时,应借记"应收账款",贷记"银行存款";收到购买方支付的运费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购买方支付运费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运费的7%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余金额作为采购物资的成本。
  例1:甲生产企业向乙工业企业销售一批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双方都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企业委托运输单位运输,运输发票开具给购买方乙,甲企业在向运输单位代垫运费后,收取货物款项的同时向购买方收取运费1170元(包括运费金额和建设基金,下同),以上款项均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甲企业向运输单位代垫运费时,借记"应收账款"1170元,贷记"银行存款"1170元;收到运费时,借记"银行存款"1170元,贷记"应收账款"1170元。乙企业收到运输发票并支付运费时,借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固定资产)"1088.10(1170-81.90)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1.90(1170×7%)元,贷记"银行存款"1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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